(一)在被征所在地無合法住房的寄居、寄養(yǎng)、寄讀以及空掛戶的人員;
(二)通過繼承、贈予、轉讓、買賣等方式獲得房屋所有權,但不是被征地集體經(jīng)濟組織成員的;
(三)歷次征收中已給予住房安置的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