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村土地征收管理辦法是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(以下簡稱《土地管理法》)法律條例來進行總結的,《土地管理法》中針對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有具體條例。
一、關于住宅
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八條規(guī)定,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。該法第六十二條進一步規(guī)定,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,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(qū)直轄市規(guī)定的標準。農村村民建住宅,應當符合鄉(xiāng)(鎮(zhèn))土地利用總體規(guī)劃,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。
農村村民住宅用地,經鄉(xiāng)(鎮(zhèn))人民政府審核,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;其中,涉及占用農用地的,依照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四條的規(guī)定辦理審批手續(xù)。農村村民出賣、出租住房后,再申請宅基地的,不予批準。
農村村民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可參照一定標準(如建房成本等)對地上建筑物給予補償。
二、關于耕地
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,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。
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、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。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,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。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,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(yè)人口數(shù)計算。需要安置的農業(yè)人口數(shù),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(shù)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(shù)量計算。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(yè)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,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。但是,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,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。
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(guī)定。
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規(guī)定。
三、關于征地補償費用支付
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、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。如果未依法獲得補償,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。